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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

2023年(nian)8月29日國家市場(chang)監督管理總局(ju)令(ling)第82號公布(bu) 自(zi)2023年(nian)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zong)則(ze)

第一條  為(wei)了規范企(qi)業名(ming)稱登記管理,保護企(qi)業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ji)秩序(xu),優化營商環境,根(gen)據《企業(ye)名(ming)稱登記(ji)管理規定》《中華民(min)共和國(guo)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tiao)例》等(deng)有關法(fa)律(lv)、行政(zheng)法(fa)規,制定(ding)本辦法(fa)。

第二條  本辦(ban)(ban)法適用于在(zai)中國(guo)境內(nei)依法需要(yao)辦(ban)(ban)理登記的企(qi)業,包括公(gong)司(si)、非公(gong)司(si)企(qi)業法人、合(he)伙企(qi)業、個(ge)人獨資(zi)企(qi)業和上(shang)述企(qi)業分(fen)(fen)支機構(gou),以及外國(guo)公(gong)司(si)分(fen)(fen)支機構(gou)等。

第三條  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應當遵循依(yi)法合(he)規、規范統一、公(gong)開透明便(bian)捷(jie)高效的原則。

企業名稱(cheng)的申(shen)報和使(shi)用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尊重(zhong)在先合法權利避免混(hun)淆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jian)督管(guan)(guan)(guan)理(li)總局(ju)主(zhu)管(guan)(guan)(guan)全(quan)國企(qi)(qi)業(ye)名(ming)(ming)稱(cheng)登(deng)記管(guan)(guan)(guan)理(li)工作,負責(ze)制(zhi)定企(qi)(qi)業(ye)名(ming)(ming)稱(cheng)禁限用規(gui)則、相同相近(jin)比對規(gui)則等企(qi)(qi)業(ye)名(ming)(ming)稱(cheng)登(deng)記管(guan)(guan)(guan)理(li)的具體規(gui)范(fan);負責(ze)建(jian)立、管(guan)(guan)(guan)理(li)和(he)維護全(quan)國企(qi)(qi)業(ye)名(ming)(ming)稱(cheng)規(gui)范(fan)管(guan)(guan)(guan)理(li)系(xi)統和(he)國家市場監(jian)督管(guan)(guan)(guan)理(li)總局(ju)企(qi)(qi)業(ye)名(ming)(ming)稱(cheng)申(shen)報(bao)系(xi)統。

第五(wu)條  各省、自(zi)治區、直(zhi)轄市人(ren)民政府(fu)市場監(jian)督管理部(bu)門(以下統稱省級企(qi)業登記(ji)機(ji)關)負責建立、管理和(he)維護本行政(zheng)區域內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與(yu)全(quan)國企業名稱規范(fan)管(guan)理系(xi)統、國(guo)家(jia)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名稱申(shen)報(bao)系統對接。  

縣級以(yi)上地(di)方企(qi)業登(deng)(deng)記機(ji)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企(qi)業名(ming)稱登(deng)(deng)記管理工作(zuo),處理企(qi)業名(ming)稱爭議(yi),規范企(qi)業名(ming)稱登(deng)(deng)記管理秩序(xu)。

第六(liu)條  國(guo)家(jia)市(shi)場監督(du)管理總局可以(yi)根據工作需要(yao),授權(quan)省級企業登(deng)記機關從事不含行政(zheng)區(qu)劃名(ming)稱的(de)企業名(ming)稱登記管理工作,提供高質(zhi)量企業(ye)名(ming)稱申報服務(wu)。

國(guo)家市場監督(du)管理總局建立抽(chou)查制度,加強(qiang)對前款工作的監督(du)檢查。

 

第二章  企業名(ming)稱規(gui)范

第(di)七(qi)條  企業(ye)名稱應(ying)當使用規范漢(han)字。

企業(ye)需將企業(ye)名稱譯成(cheng)外文(wen)使用的(de),應當依據相關外文(wen)翻(fan)譯原則(ze)進行翻譯使用,不得(de)違反法(fa)律法(fa)規規定(ding)。

第八條  企業名稱一般應(ying)當由行政區劃(hua)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并依次(ci)排列法律、行政法規(gui)和(he)本辦法另有規(gui)定的(de)除(chu)外。

第九條  企業名(ming)(ming)稱(cheng)中的(de)行(xing)政(zheng)區劃名(ming)(ming)稱(cheng)應當是企業所(suo)在地的(de)縣(xian)級以(yi)上(shang)地方行(xing)政(zheng)區劃名(ming)(ming)稱(cheng)。

根據商業慣例等(deng)實際(ji)需要,企業名稱中的行(xing)政(zheng)區劃名稱置(zhi)于字號之(zhi)后、組織形式之(zhi)前的,應當加注括號。

第十條(tiao)  企(qi)業名稱中(zhong)的字號應(ying)當具有顯著(zhu)性(xing),由兩個以(yi)上漢字組成,可以(yi)是字、詞或者其組合。

縣級以(yi)上地(di)方行(xing)政區劃名稱(cheng)、行(xing)業或(huo)(huo)者(zhe)經營(ying)特(te)點用(yong)語(yu)等具(ju)有(you)其(qi)他含義,且社會公眾可以(yi)明(ming)確識別,不(bu)會認為與地(di)名、行(xing)業或(huo)(huo)者(zhe)經營(ying)特(te)點有(you)特(te)定聯系的,可以(yi)作為字號或(huo)(huo)者(zhe)字號的組成部分。

自然人(ren)投資人(ren)的姓名可以作為(wei)字(zi)號。

第(di)十(shi)一條  企(qi)業名(ming)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用(yong)語應當根(gen)據企(qi)業(ye)的主營業(ye)務和國民經濟行業(ye)分類標準確定。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zhong)沒(mei)有規定(ding)的,可(ke)以(yi)參照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表述。

企業為表明主營業務的(de)具體特(te)性,將縣級以(yi)上地(di)方(fang)行政區劃名稱(cheng)作為企業名稱(cheng)中的(de)行業或者經(jing)營特(te)點(dian)的(de)組成部分的,應當參照行業習慣或者(zhe)專(zhuan)業(ye)文獻依(yi)據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依法在名稱中標(biao)明(ming)與組織(zhi)結構或者(zhe)責(ze)任形式一致的組織(zhi)形式用語,不得使用可能(neng)使公眾(zhong)誤(wu)以(yi)為(wei)是其(qi)他組織(zhi)形式的字樣

(一)公(gong)司(si)應當在名稱(cheng)中標明“有(you)限責任公(gong)司(si)”、“有(you)限公(gong)司(si)”或者“股(gu)份(fen)有(you)限公(gong)司(si)”、“股(gu)份(fen)公(gong)司(si)”字樣;

(二)合(he)伙(huo)企業應當(dang)在名稱中(zhong)標(biao)明(ming)“(普(pu)通(tong)合(he)伙(huo))”、“(特殊普(pu)通(tong)合(he)伙(huo))”、“(有限合(he)伙(huo))”字(zi)樣;

(三(san))個人(ren)獨資企(qi)業(ye)應當在名稱(cheng)中標明(ming)“(個人(ren)獨資)”字樣(yang)。

第(di)十三(san)條  企業(ye)分支(zhi)(zhi)機構(gou)名稱應(ying)當冠以其所(suo)從屬企業(ye)的名稱,綴以“分公司”、“分廠”、“分店”等字詞(ci),并在(zai)名稱中(zhong)標明該分支(zhi)(zhi)機構(gou)的行業(ye)和所(suo)在(zai)地行政區劃名稱或者地名等,其行業或者所在地行政區(qu)劃(hua)名(ming)稱與所從屬企業一致的可以不再標明

 第十四條  企(qi)業名稱(cheng)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deng)字詞(ci)的,國家市場(chang)監督管理總局應當按照法(fa)律法(fa)規(gui)相關規(gui)定從嚴審(shen)核(he),提出審(shen)核(he)意見并報國務院批準。

企業(ye)名(ming)稱中間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zi)詞(ci)的,該字(zi)詞(ci)應(ying)當(dang)是行(xing)業(ye)限定語。

第十(shi)五(wu)條  外商投資企(qi)(qi)業名稱(cheng)中含有(you)“(中國)”字樣的,其字號應當與企(qi)(qi)業的外國投資者名稱(cheng)或者字號翻譯(yi)內(nei)容保持一致(zhi),并(bing)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六(liu)條  企(qi)(qi)業名稱(cheng)應當符合(he)《企(qi)(qi)業名稱(cheng)登記(ji)管理(li)規定(ding)》第十(shi)一條規定(ding),不得存(cun)在下(xia)列情形:

(一)使(shi)用與國(guo)家重(zhong)大戰略政(zheng)策相關(guan)的文字,使公眾(zhong)認為與國家出資、政府(fu)信用等有關聯(lian)關系;

(二)使(shi)用(yong)“國家(jia)級”、“最高級”、“最佳”等帶有誤導性文字(zi);

(三)使(shi)用與(yu)同行業在先有一(yi)定(ding)影響的(de)他人(ren)名稱(包(bao)括(kuo)簡稱、字號等)相(xiang)同或者近似(si)的(de)文字;

(四)使用(yong)明示(shi)或者暗示(shi)為非(fei)營利性組織的文(wen)字;

(五)法(fa)律(lv)、行政法規和本(ben)辦法禁止的其他(ta)情形。

第十七條  已經登(deng)記的企業法人(ren)控股3家以(yi)上企業(ye)法人的(de),可(ke)以(yi)在企業(ye)名稱的(de)組織形式之前使(shi)用“集團”或(huo)者“(集團)”字樣。

企業集團(tuan)名稱(cheng)應(ying)當在企業集團(tuan)母公司辦(ban)理變更(geng)登記時一并提出。

第(di)十八(ba)條  企(qi)業集團(tuan)名稱(cheng)應當與(yu)企(qi)業集團(tuan)母公司名稱(cheng)的(de)行(xing)政區劃名稱(cheng)、字號、行(xing)業或者經營特點(dian)保持一致。

經企(qi)業集團(tuan)母公(gong)(gong)司授權的子公(gong)(gong)司、參(can)股公(gong)(gong)司,其名(ming)稱可以冠以企(qi)業集團(tuan)名(ming)稱。

企(qi)業(ye)集(ji)團(tuan)母(mu)公司應(ying)當將企(qi)業(ye)集(ji)團(tuan)名(ming)稱以及(ji)集(ji)團(tuan)成員信息通過(guo)國家企(qi)業(ye)信用信息公示(shi)系統(tong)向社(she)會公示(shi)。

第十九(jiu)條(tiao)  已經(jing)登記的企業法人,在3個以(yi)上(shang)省(sheng)級行政區域內投(tou)資設立(li)字(zi)號與本(ben)企業(ye)字(zi)號相同且經(jing)營1年以上(shang)的公司(si),或者符合(he)法(fa)律、行政法(fa)規、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ding)的其他情形,其名稱可(ke)以不含行政區劃名稱。

除有(you)投資關系外(wai),前款企業名(ming)稱應當同(tong)時與企業(ye)(ye)所在地(di)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內(nei)(nei)已經登記的或者(zhe)在保留期內(nei)(nei)的同(tong)行業(ye)(ye)企業(ye)(ye)名(ming)稱字號(hao)不相同(tong)。

第(di)二十條  已(yi)經登記的(de)跨5個以上國民經濟行業(ye)門類(lei)綜合經營的企(qi)業(ye)法人,投資(zi)設立3個以上與本企業字號相同且經營(ying)1年以上的公(gong)(gong)司(si),同(tong)時(shi)各公(gong)(gong)司(si)的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分別屬于(yu)國民經濟行業不同(tong)門類(lei),其名稱(cheng)可以不含(han)行業或者經營特點。除(chu)有投資關系(xi)外,該企業名稱應當同時與企(qi)業所在(zai)地同一行政區域內已經(jing)登(deng)記的(de)或者在(zai)保留期內的(de)企(qi)業名稱字號不(bu)相同。

前款企業(ye)名稱(cheng)不含行政區劃名稱(cheng)的,除有投(tou)資關系外,還應(ying)當同時與企業(ye)所在地(di)省級行政區域(yu)內(nei)已經登記的或者(zhe)在保留(liu)期(qi)內(nei)的企業(ye)名稱(cheng)字號不相同。

 

第(di)三章(zhang)  企業名(ming)稱自(zi)主申(shen)報服務(wu)

第二(er)十  企業名稱(cheng)由申請人自主(zhu)申報(bao)。

申(shen)請人(ren)(ren)可(ke)以(yi)通過企(qi)業名(ming)稱(cheng)申(shen)報系統或者(zhe)在企(qi)業登記(ji)機關服(fu)務窗口提(ti)交有關信(xin)息和材(cai)料,包(bao)括全體投資(zi)人(ren)(ren)確認的企(qi)業名(ming)稱(cheng)、住所、投資(zi)人(ren)(ren)名(ming)稱(cheng)或者(zhe)姓名(ming)等申請(qing)人應(ying)當對(dui)提(ti)交材料的真實性(xing)、合法性(xing)和有效性(xing)負(fu)責。

企(qi)業名稱(cheng)申報系統對申請人提(ti)交的企業名稱(cheng)(cheng)進行自動比對,依據企(qi)業名稱(cheng)(cheng)禁限用(yong)(yong)規(gui)則、相同相近比對規(gui)則等作出(chu)禁限用(yong)(yong)說(shuo)明或者風險提示。企(qi)業名稱(cheng)(cheng)不含(han)行政區劃名稱(cheng)(cheng)以(yi)及屬于(yu)《企(qi)業名稱(cheng)(cheng)登(deng)記管理規(gui)定》第(di)十二條規(gui)定情形的,申請人應(ying)當同時在(zai)國家市場(chang)監督管理總局企業(ye)名稱申(shen)報系統和(he)企業名(ming)稱(cheng)數據(ju)庫中進行查詢、比對(dui)和(he)篩選。

第二十(shi)  申請人(ren)根(gen)據查詢(xun)、比(bi)對和篩選的(de)結果,選(xuan)取(qu)符(fu)合(he)要求的企(qi)業(ye)名稱,并承(cheng)諾(nuo)因其企(qi)(qi)業(ye)名稱(cheng)(cheng)與他人(ren)企(qi)(qi)業(ye)名稱(cheng)(cheng)近似(si)侵(qin)犯他人(ren)合法(fa)權益(yi)的,依法(fa)承(cheng)擔法(fa)律責任。

第二十三(san)條  申報企業(ye)名稱(cheng)不(bu)得有下(xia)列行為:

(一)不以自行(xing)使(shi)用為目的,惡意(yi)囤積企業名稱,占用名稱資源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妨礙社會公共秩序;

(二)提交虛(xu)假材料(liao)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shou)段(duan)進行(xing)企業名稱自(zi)主申報;

(三)故意申(shen)報與(yu)他人在先具有一定(ding)影響的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deng))近似的企業名稱

(四)故(gu)意申報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禁(jin)止的企(qi)業(ye)名稱(cheng)。

第二十四條  《企(qi)業(ye)名稱登記(ji)管理規定》第十七條所(suo)稱申請(qing)人擬(ni)定的(de)(de)企(qi)業(ye)名稱中(zhong)的(de)(de)字號與同行業(ye)或(huo)者不使(shi)用行業(ye)、經營特點表述的(de)(de)企(qi)業(ye)名稱中(zhong)的(de)(de)字號相同的(de)(de)情(qing)形包括(kuo):

(一(yi))企業名稱中的(de)字號相同(tong),行政(zheng)區劃名稱、字(zi)號(hao)行(xing)業或者經(jing)營特點、組織形式排列(lie)順序不同(tong)但文字相同(tong)

(二)企業名(ming)稱中的字號(hao)相同,行政區劃名(ming)稱或者組織形(xing)式不同行業(ye)或者經營特(te)點相同

(三)企業名稱中的字號相同,行業或者經營特點表述不同但實質內容相同。

第(di)二(er)十五條(tiao)  企(qi)業登記機關對通過企(qi)業名稱(cheng)申報系統(tong)提交完成的企(qi)業名稱(cheng)予(yu)以保(bao)留(liu),保(bao)留(liu)期為2個月(yue)。設(she)立企業(ye)依(yi)法應當報經(jing)批(pi)準(zhun)或者企業(ye)經(jing)營范圍中(zhong)有在登記(ji)前須經(jing)批(pi)準(zhun)的項目的,保(bao)留期(qi)為1年。

企業登記(ji)機關可以依申請(qing)向申請(qing)人(ren)出具名稱保(bao)留告知(zhi)書。

申請人應當在保留期(qi)屆滿前辦理企業(ye)(ye)登記。保留期(qi)內的企業(ye)(ye)名稱不得用于經(jing)營(ying)活動。

第(di)二十六條  企業登記機關在辦理企業登記時發現保(bao)留期內的名稱不符合企(qi)業名稱登記管理(li)相關規定的不予(yu)登記(ji)并(bing)書面說明理由

 

第四章  企(qi)業名稱使用和監(jian)督管理(li)

第二十七(qi)  使用企業名(ming)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以模仿、混(hun)淆等方式侵(qin)犯(fan)他人(ren)在先合法權(quan)益。

第二十  企業(ye)(ye)的印章、銀行賬戶(hu)等(deng)所(suo)使用的企業(ye)(ye)名稱,應當與其營業(ye)(ye)執照上的企業(ye)(ye)名稱相同。

法律(lv)文書(shu)使用企(qi)業(ye)名稱(cheng),應當與該企(qi)業(ye)營業(ye)執照上的(de)企(qi)業(ye)名稱(cheng)相同(tong)。

第二十  企業名稱可以依法轉讓(rang)。企業名稱的(de)轉讓(rang)方(fang)與受讓(rang)方(fang)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依法向企業登(deng)記(ji)機關辦(ban)理企業(ye)名稱變(bian)更登記,并由(you)企業登記機關通過國家企(qi)業(ye)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企(qi)業名稱轉讓信息。

三十條  企業授權使用企業名稱的,不得損(sun)害他人合法權益。

企(qi)業名稱的授權方(fang)與使(shi)用方(fang)應當分別(bie)將(jiang)企(qi)業名稱授權使(shi)用信息(xi)通過國家企(qi)業信用信息(xi)公(gong)示(shi)系(xi)統向社會公(gong)示(shi)。

第三十  企業登(deng)(deng)記(ji)機關發(fa)現已經登(deng)(deng)記(ji)的(de)企業名稱不(bu)符合企業名稱登(deng)(deng)記(ji)管理(li)相關規定的(de),應(ying)當依法及(ji)時糾正,責令企業變更名稱(cheng)。對(dui)不(bu)立即變更可(ke)能嚴(yan)重損害(hai)社會公共利益或者(zhe)生不良(liang)社會(hui)影(ying)響的企業名(ming)稱(cheng),企業登(deng)記機關主要負責人批(pi)準,可以用統一社會信用代(dai)碼代(dai)替

上級企(qi)(qi)業(ye)登記(ji)機(ji)關(guan)可以糾正下級企(qi)(qi)業(ye)登記(ji)機(ji)關(guan)已(yi)經登記(ji)的(de)不符合企(qi)(qi)業(ye)名稱(cheng)登記(ji)管理相關(guan)規定的(de)企(qi)(qi)業(ye)名稱(cheng)。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jing)登(deng)(deng)記的企業(ye)(ye)名(ming)稱不符合企業(ye)(ye)名(ming)稱登(deng)(deng)記管理相關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ye)登記機關予以糾正(zheng)

第三十  企業(ye)應當自收到企業(ye)登記機關的糾正決定之日起30日內辦理企(qi)業名稱變(bian)(bian)更登(deng)記。企(qi)業名稱變(bian)(bian)更前,由(you)企(qi)業登(deng)記機關在國家企(qi)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he)電子營業執(zhi)照中以(yi)統一社會(hui)信用代碼代替(ti)其(qi)企業名稱。

企業逾(yu)期未辦理變更(geng)(geng)登(deng)記的,企業登(deng)記機關將其列入(ru)經營異常名錄(lu);完成變更(geng)(geng)登(deng)記后,企業可以(yi)依法向企(qi)業登(deng)記機關申(shen)請將(jiang)其(qi)移出經營(ying)異常名錄(lu)。

  第三十條(tiao)  省級(ji)企(qi)業登記機關在企(qi)業名稱登記管理(li)工(gong)作(zuo)中發現下列情形,應當及(ji)時向國家(jia)市(shi)場監督(du)管理(li)總(zong)(zong)局報告,國家(jia)市(shi)場監督(du)管理(li)總(zong)(zong)局根據(ju)具(ju)體情況進行處理(li):

(一(yi))發現損害(hai)國家(jia)利(li)益、社會(hui)公共利(li)益妨害(hai)社會公共秩序,或者有其他不良(liang)影(ying)響(xiang)的文字(zi)作為名稱(cheng)字號申報(bao),需要將相關字詞納入(ru)企業(ye)名稱(cheng)禁(jin)限用管理的;

(二)發現(xian)在全國范圍內有一定影(ying)響的企(qi)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被他人擅自使用,誤導公(gong)眾,需要將該企業(ye)名稱(cheng)納(na)入企業名稱禁(jin)限用管理的(de);

(三(san))發(fa)現(xian)其他屬于《企業(ye)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禁(jin)止(zhi)情(qing)形的文字(zi)作為名稱字號申(shen)報,需要將相關(guan)字詞納入企業名稱禁限(xian)用管(guan)理的;

(四)需要在全(quan)國范(fan)圍(wei)內(nei)統一爭議裁(cai)決標準的(de)企業名稱爭議;

)在(zai)全國范圍(wei)內(nei)產生重大(da)影響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li)工作;

)其他(ta)應(ying)當報告的情形。

 

第五章  企業名稱爭議裁決

第三十  企業(ye)認為其他(ta)企業(ye)名稱侵(qin)犯本企業(ye)名稱合(he)法(fa)(fa)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fa)(fa)院起訴或者請(qing)求涉(she)嫌(xian)侵(qin)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ye)登(deng)記機(ji)關處理。

第(di)三十條(tiao)  企業登記(ji)機關負(fu)責企業名稱(cheng)爭議裁決(jue)工作應當(dang)根(gen)據工作需要依(yi)法配(pei)備符合條件的裁決(jue)人員,為企業名(ming)稱爭議裁決(jue)提供保障。

第三十  提(ti)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qing),應當有具體的請(qing)求、事(shi)實、理由、法律依據和(he)證(zheng)據,并提(ti)交(jiao)以下材料:

(一)企業名稱爭議裁(cai)決申(shen)請書(shu);

(二)被(bei)申請(qing)人企(qi)業名稱(cheng)侵犯申請(qing)人企(qi)業名稱(cheng)合法權益的(de)證據(ju)材料(liao);

(三)申請人主體資格文件委(wei)托代理的,還應(ying)當提交委(wei)托書和被(bei)委(wei)托人主體資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證

(四)其他與企業名稱(cheng)爭議有關的材料。

第三十  企業登記機關應(ying)當(dang)自收(shou)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ei)對(dui)申(shen)請(qing)(qing)(qing)材料進行審(shen)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tong)(tong)知(zhi)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ren);對(dui)申(shen)請(qing)(qing)(qing)材料不符(fu)合要(yao)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zhi)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ren)需要(yao)補(bu)正(zheng)的全部內(nei)容(rong)。申(shen)請(qing)(qing)(qing)人(ren)應當自收到補(bu)正(zheng)通(tong)(tong)知(zhi)之日起5個(ge)工作日內補正(zheng)。

第三十八(ba)條  有下列(lie)情(qing)形之(zhi)一(yi)的,企(qi)業登記機關(guan)依法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一)爭議不屬(shu)于本機關管轄;

(二)無明確的爭議事實、理由法(fa)律(lv)依據(ju)和證(zheng)據(ju);

(三)申請(qing)人未在規定時限(xian)內補(bu)正,或者(zhe)申請(qing)材料經補(bu)正后仍不符合要求;

(四)人(ren)民法(fa)院(yuan)已經受理(li)申請人(ren)的企業名稱(cheng)爭議訴訟(song)請求或者作出裁判;

(五)申請人經(jing)調解達(da)成協議后,再(zai)以相同的理(li)由提出企業名稱爭議申請;

(六(liu))企業(ye)登記機關已經作(zuo)出(chu)(chu)不予受理申請決定或(huo)者已經作(zuo)出(chu)(chu)行政裁決后,同(tong)一申請人以相同(tong)的事實、理由(you)、法(fa)律依(yi)據針對同(tong)一個(ge)企業名稱再次提出(chu)(chu)爭議申請

(七)企業(ye)名稱爭(zheng)議一方(fang)或雙方已(yi)經(jing)注銷(xiao);

(八)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xing)。

第三(san)十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dang)自決(jue)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ri)內將申(shen)請書(shu)和相關證據(ju)材料副(fu)本隨同答辯告知書(shu)發送(song)被申(shen)請人(ren)。

被申(shen)請人(ren)應(ying)當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ri)內提交答辯(bian)書和相關(guan)證據材料。

企(qi)業登記機關應(ying)當自收到(dao)被申請人提交(jiao)的材料之日起(qi)5個工作(zuo)日內將其發送給申請(qing)人。

被申請(qing)人(ren)逾期未提(ti)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的,不影響企業登(deng)記機關的裁(cai)決。

四十(shi)  經雙方(fang)當(dang)事人同意,企業(ye)登記(ji)機關可以(yi)對企(qi)業名(ming)稱(cheng)爭議進行(xing)調解。

調(diao)解達成協(xie)議的,企業登記機關應(ying)當(dang)(dang)(dang)制作調(diao)解(jie)(jie)書,當(dang)(dang)(dang)事人(ren)應(ying)當(dang)(dang)(dang)履行。調(diao)解(jie)(jie)不成的,企業(ye)登記(ji)機關(guan)應(ying)當(dang)(dang)(dang)自受理之日(ri)起(qi)3個月(yue)內作出行政裁決。

第四(si)十(shi)  企業登記(ji)機(ji)關對(dui)企業(ye)名稱(cheng)爭議(yi)進行審查(cha)時,依法綜合考慮以(yi)下因素:

(一)爭議雙方企業的(de)主營(ying)業務(wu);

(二)爭議雙方企業名稱的顯著性(xing)(xing)、獨創性(xing)(xing);

(三)爭議(yi)雙(shuang)方企(qi)業(ye)名稱的持續使(shi)用時(shi)間以(yi)及相(xiang)關公眾知悉程度;

(四)爭(zheng)議雙方(fang)在進(jin)行(xing)企業名稱申(shen)報時(shi)作出的依法承(cheng)擔(dan)法律責任的承(cheng)諾;

(五)爭議企(qi)業名稱是否造(zao)成相關(guan)公(gong)眾的混淆誤認;

(六(liu))爭議(yi)企(qi)業名稱(cheng)是(shi)否利(li)用或者損害他人商(shang)譽(yu);

(七)企(qi)業登記(ji)機關認為應當(dang)考慮(lv)的其他因素。

企(qi)業登記機關必要時可以向有(you)關(guan)組(zu)織和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第四十二(er)  企業(ye)登記(ji)機關經審查(cha),認為(wei)當事人構成侵犯他人企業(ye)名(ming)稱(cheng)(cheng)合法(fa)權益的,應當制作企業(ye)名(ming)稱(cheng)(cheng)爭議行(xing)政裁決書,送達(da)雙方當事(shi)人,并責令(ling)侵權人停止使用(yong)被爭議企業(ye)名(ming)稱(cheng)(cheng);爭議理由不成(cheng)立的,依(yi)法(fa)駁回爭議申(shen)請(qing)。

第四十條(tiao)  企業被裁決停止使用企業名稱的,應當自收到爭議裁決之日(ri)起30內(nei)辦理企(qi)業(ye)(ye)名稱(cheng)變(bian)更(geng)登記。企(qi)業(ye)(ye)名稱(cheng)變(bian)更(geng)前(qian),由企(qi)業(ye)(ye)登記機關在(zai)國家企(qi)業(ye)(ye)信用(yong)信息公(gong)示(shi)系(xi)統和電子營業(ye)(ye)執照中(zhong)以(yi)統一社會(hui)信用(yong)代碼代替(ti)其(qi)企業(ye)名(ming)稱。

企業逾期未(wei)辦理變(bian)更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將其列入經營(ying)異常名(ming)錄;完成(cheng)變(bian)更登記后,企業可以依法向(xiang)企業登記機關申請將其移出(chu)經營(ying)異常名(ming)錄。

第四十(shi)  爭議企業名稱權(quan)利的確(que)定必須以人民法院(yuan)正在審(shen)理或者(zhe)行政機關正在處(chu)理的其他案(an)件結果為依據的,應(ying)當中止審(shen)查,并告知爭議雙方。

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期間,就爭議企業名稱發(fa)生(sheng)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告(gao)知(zhi)企業登記機關

在企業名稱爭議裁決期(qi)間,企業名(ming)稱爭議一方(fang)或雙方注(zhu)銷(xiao),或者存在法律法規(gui)規(gui)定的其他情形(xing)的,企業(ye)登(deng)記機關應當作出終止裁決的決定。

第(di)四十  爭(zheng)議(yi)裁決(jue)作出前,申請人可以書面向企業登記機(ji)關要(yao)求(qiu)撤回(hui)申請并說明(ming)理由。企業登(deng)記機關認為可以撤回的,終(zhong)止爭(zheng)議審查程序(xu),并(bing)告(gao)知爭(zheng)議雙方。

第四(si)十  對于事實清楚、爭議(yi)不大、案情(qing)簡(jian)單的(de)企(qi)業名(ming)稱爭議,企業登記機關可以依(yi)照有關規定適(shi)用裁(cai)決程序。

第四十  當(dang)事人(ren)對企(qi)業名稱爭(zheng)議裁決不服的,可以(yi)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xiang)人民法(fa)院(yuan)提起(qi)訴訟。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  申報(bao)企業名(ming)稱,違(wei)反本辦法第二(er)十(shi)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企業登(deng)記(ji)機關令改正;拒不改正的(de),處(chu)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de)罰款(kuan)。法(fa)律、行政法(fa)規(gui)(gui)另(ling)有規(gui)(gui)定(ding)的(de),依照其(qi)規(gui)(gui)定(ding)。

申報企業名稱,違反本辦(ban)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四)項規定,嚴重擾亂企(qi)業名(ming)稱登(deng)記(ji)管理秩序,產生不良(liang)社會(hui)影響的,由企業(ye)登(deng)記(ji)機關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xia)罰(fa)款。

第四十九(jiu)條  利用企業名稱實施(shi)不正(zheng)當競爭等(deng)行(xing)(xing)為的,依照有(you)關法律、行(xing)(xing)政法規的規定處(chu)理。

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企業名稱損害他人合法權(quan)益,企業逾(yu)期未依法辦(ban)理變更登記(ji)(ji)的(de),由企業登記(ji)(ji)機關依照《中(zhong)華(hua)人民共(gong)和國市場主體登記(ji)(ji)管理條(tiao)例(li)》第(di)四十六條(tiao)規定予以處罰(fa)。

五十條(tiao)  企業(ye)(ye)登(deng)記機關應當(dang)健全內(nei)部(bu)監督(du)制(zhi)度,對從事企業(ye)(ye)名稱登(deng)記管理工作(zuo)的人員(yuan)執行法(fa)(fa)律(lv)法(fa)(fa)規和遵守紀律(lv)的情況加強監督(du)。

從事企業(ye)名稱登記管理工作的人(ren)員(yuan)應當依(yi)法履職,廉潔自律,不得從事相關代理業(ye)務(wu)或者違反規定從事、參(can)與營利性活動。

企業(ye)(ye)登(deng)(deng)記(ji)機(ji)關對(dui)不符(fu)合規定(ding)的(de)企業(ye)(ye)名(ming)稱予(yu)以(yi)登(deng)(deng)記(ji),或(huo)者對(dui)符(fu)合規定(ding)的(de)企業(ye)(ye)名(ming)稱不予(yu)登(deng)(deng)記(ji)的(de),對(dui)直接負責(ze)的(de)主管人員和其他(ta)直接責(ze)任人員,依法給予(yu)行政(zheng)處分。

五(wu)十一  從事(shi)企業(ye)名稱登記管(guan)理(li)工作的(de)人員濫用(yong)職(zhi)權、玩忽職(zhi)守、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dang)利(li)益的(de),應(ying)當(dang)依照有關規定將相關線索移送紀檢監(jian)察機關處理(li);構成犯罪的(de),依法追究(jiu)刑事(shi)責任。

 

第(di)七章(zhang)  附則

第五十  本辦法(fa)所稱的企(qi)(qi)(qi)業(ye)集(ji)團,由其母(mu)公(gong)(gong)司、子公(gong)(gong)司、參股(gu)公(gong)(gong)司以(yi)及(ji)其他(ta)成員單位組(zu)成。母(mu)公(gong)(gong)司是(shi)(shi)依(yi)法(fa)登(deng)記注冊,取(qu)得企(qi)(qi)(qi)業(ye)法(fa)人資格(ge)的控股(gu)企(qi)(qi)(qi)業(ye);子公(gong)(gong)司是(shi)(shi)母(mu)公(gong)(gong)司擁有全(quan)部股(gu)權(quan)或者控股(gu)權(quan)的企(qi)(qi)(qi)業(ye)法(fa)人;參股(gu)公(gong)(gong)司是(shi)(shi)母(mu)公(gong)(gong)司擁有部分(fen)股(gu)權(quan)但(dan)是(shi)(shi)沒(mei)有控股(gu)權(quan)的企(qi)(qi)(qi)業(ye)法(fa)人。

第五十(shi)條(tiao)  個(ge)體工(gong)商戶和(he)農民(min)專業(ye)合作(zuo)社(she)的名稱登記管理(li),參照本辦法執行(xing)。

個體(ti)(ti)工(gong)(gong)商戶(hu)使用名稱(cheng)的,應當在(zai)名稱(cheng)中(zhong)標(biao)明“(個體(ti)(ti)工(gong)(gong)商戶(hu))”字(zi)樣,其名稱(cheng)中(zhong)的行政(zheng)區劃(hua)(hua)名稱(cheng)應當是其所在(zai)地(di)縣級行政(zheng)區劃(hua)(hua)名稱(cheng),可(ke)以綴以個體(ti)(ti)工(gong)(gong)商戶(hu)所在(zai)地(di)的鄉鎮(zhen)、街道或者(zhe)行政(zheng)村、社區、市場等名稱(cheng)。

農民專業(ye)合(he)作社(she)(she)(聯(lian)合(he)社(she)(she))應當在名稱(cheng)中標明“專業(ye)合(he)作社(she)(she)”或者“專業(ye)合(he)作社(she)(she)聯(lian)合(he)社(she)(she)”字樣。

第(di)五十四  省級企業登記(ji)機關可(ke)以(yi)根(gen)據本行政區域實(shi)際情況,按照本辦法(fa)對本(ben)行(xing)政(zheng)區域(yu)內企業個體工商戶(hu)農民專業(ye)合作社的違(wei)規名稱糾正名稱(cheng)爭(zheng)議裁決等名稱(cheng)登記管理(li)工作制定實施細則。

第五十(shi)  本辦法自2023101日起施(shi)行。2004614日原國家(jia)工商(shang)行政(zheng)管理(li)總局令第10號公布的(de)《企業名稱登記(ji)管理實施辦(ban)法》、20081231日(ri)原國家工(gong)商行政管理(li)總局令(ling)第38號公(gong)布的《個體工商戶名(ming)稱登記管(guan)理辦(ban)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