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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單位審計常見13類60個問題(含審計方法和步驟、定性依據和處理意見)


一、預決(jue)算編制、管理方面存(cun)在的問題(ti)

1.結余資金未納入預算

審計方法和步驟:應審查上年經常性結余、專項結余賬戶賬面余額和年終預算收支調入往來賬戶金額,采用比較法對比賬面金額與預算收入編制、批復表中的上年結余金額的一致性,確定判斷上年結余納入年初預算的完整性。

定性依據:《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預〔2010〕383 號)“三、對部門結余資金,要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統籌安排使用……。”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2.預(yu)算編(bian)制不完整(zheng)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閱部門收費許可文件、許可證及經營業務,掌握部門的收費項目及經營項目,并查閱上年度部門收入決算報表;將上述資料反映的部門收入項目、金額與編制的收入預算對比,查找是否少報、瞞報和漏報收入。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六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將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預算,不得隱瞞、少列。”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3.預(yu)算編制不細化

審(shen)計方法和步驟:查閱部(bu)門(men)項目(mu)編(bian)制(zhi)說明、預(yu)(yu)算編(bian)制(zhi)表(biao)、項目(mu)設立依據、立項審(shen)批和財(cai)政預(yu)(yu)算批復文件等(deng)資(zi)料(liao)(liao),對比部(bu)門(men)預(yu)(yu)算編(bian)制(zhi)與(yu)財(cai)政批復資(zi)料(liao)(liao),查找(zhao)出預(yu)(yu)算不細(xi)化的項目(mu)與(yu)金(jin)額(e),并重(zhong)點審(shen)查此類(lei)項目(mu)資(zi)金(jin)安排、撥付和項目(mu)完成情況(kuang),是(shi)(shi)否存(cun)在(zai)撥付不及(ji)時、資(zi)金(jin)大額(e)結余或項目(mu)進(jin)度遲緩等(deng)問題,進(jin)一步查證項目(mu)預(yu)(yu)算編(bian)制(zhi)是(shi)(shi)否細(xi)化。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三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預算支出標準和要求,以及績效目標管理等預算編制規定,根據其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以及存量資產情況,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草案……。”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4.未按規定批復預算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日期、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的日期、各部門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的日期。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二條“各級預算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預算。各部門應當在接到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本部門預算后十五日內向所屬各單位批復預算。”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5.未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是否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草案,編制的草案是否經過財政部門審批。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三條“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部門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政府采購的項目及資金預算列出,報本級財政部門匯總。部門預算的審批,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6.未制定部門績效評價管理制度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是否編制績效目標,并上報財政部門。

定性依據:《濟寧市市級預算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濟財辦〔2014〕13 號)第十二條“績效目標由預算部門(單位)編報部門預算和項目單位申請財政性資金時填報”和第二十二條“財政部門對預算部門(單位)‘二上’報送的績效目標進行復審,并形成綜合性意見。對未按規定編制績效目標或績效目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安排預算資金。”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7.未按規定公開績效目標和評價結果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是否在政務外網或其他媒體上公開績效目標和評價結果。

定性依據:《濟寧市市級預算績效評價信息公開暫行辦法》(濟財績〔2015〕5 號)第十一條“市業務主管部門職責……(三)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本部門組織開展的預算績效評價情況”、第十三條“應在一定范圍內進行通報的績效評價情況,一般在評價報告完成后 20個工作日內進行通報。”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8.決算(草案)編制不完整、不真實、數額不準確

審計方法和(he)步驟:將(jiang)業(ye)務數(shu)(shu)(shu)據(ju)與(yu)財務數(shu)(shu)(shu)據(ju)相對比(bi),保證財務數(shu)(shu)(shu)據(ju)的(de)真實性(xing);財務數(shu)(shu)(shu)據(ju)的(de)明(ming)細賬、總(zong)賬和(he)決算(suan)報表相對比(bi),審查(cha)是否一致。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五條“編制決算草案,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處理意(yi)見:依(yi)據上述(shu)規定(ding),……。

二(er)、預(yu)算收支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9.結(jie)轉結(jie)余資金未按規定上(shang)繳財政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明細賬中結轉結余資金,是否有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

定性依據:《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預算執行管理加快支出進度的通知》(財預〔2018〕65 號)“三、推進財政存量資金的統籌使用。對結余資金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結轉資金,一律收回補充預算穩定調節基金;對不足兩年的結轉資金,要加快預算執行,也可按規定用于其他急需領域,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應按規定統籌用于經濟社會發展急需資金支持的領域。加大財政存量資金與預算安排掛鉤的力度,對上年末財政存量資金規模較大的地區或部門,相應壓縮下年財政預算安排規模。”

處理意見:依上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10.截留(liu)、挪用,或者預(yu)算(suan)收入未及時足額(e)上(shang)繳(jiao)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業務資料、收據或發票存根等,與財務會計資料相比對 ,分析單位的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賬務,納入單位賬務應上繳的收入是否足額上繳。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六條“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以下簡稱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根據情況,追究責任的需要移送。

11.財(cai)政部門將(jiang)預算收入(ru)存入(ru)財(cai)政專戶,未及時(shi)上繳(jiao)國庫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財政專戶賬,看其賬戶資金是否上繳到國庫。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六條“政府的全部收入應當上繳國家金庫……。”

處理意見:依上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責令上繳。

12.坐(zuo)收坐(zuo)支(zhi)財政收入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業務資料、收據或發票存根等,與財務會計資料相比對 ,分析單位的財政收入;收入明細臺賬、支出明細賬與單位的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關聯對比分析。

定性依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71 號)第四十五條“行政單位取得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處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68號)第十七條“事業單位對按照規定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資金, 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的有關規定及時足額上繳,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四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根據情況,追究責任的需要移送。(歡迎關注“公共部門會計準則”公眾號)

13.亂收費(fei)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的收費許可證、收費票據和年度審驗資料、單位收據、往來票據等,并與明細賬關聯對比,分析是否存在亂收費。

定(ding)性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guan)于(yu)轉發(fa)財政部<關(guan)于(yu)治理亂收費的規定(ding)>的通知》(中辦發(fa)〔1993〕18 號)“

三、以下幾種亂收費(fei)行為必須立即停止(zhi),堅(jian)決糾正:

  &nbsp;  (一)未按(an)國家(jia)規(gui)定的(de)收費審批權限批準,擅自出臺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fan)圍,提高收費標準;

     (二)將國家(jia)機(ji)關職責范圍內的公務活動變無償為有償;

&nbsp;    (三)利用辦實體(ti)、搞(gao)創收(shou),把一部分(fen)國(guo)家機關的(de)職(zhi)能轉(zhuan)移、分(fen)解到(dao)下屬(shu)從(cong)事(shi)第三產(chan)業(ye)的(de)經濟實體(ti),進行有償業(ye)務,從(cong)中(zhong)收(shou)費提成;

     (四)利用(yong)職權和行業壟斷地(di)位強(qiang)行政務,強(qiang)買強(qiang)賣,搭車收費,從中謀(mou)利;

     (五)利(li)用(yong)職權和行(xing)業壟斷地位, 以保證金、抵(di)押金、儲蓄金、集(ji)資、贊助(zhu)等形式變相收費;

     (六)只收費不服務, 公開敲詐勒索。”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根據情況,追究責任的需要移送。

14.違反規(gui)定擴大(da)開(kai)支范圍,提高開(kai)支標準

審計方法和步驟:對照財政批準的單位預算,資金的使用范圍、開支標準、定員定額情況等,與單位的支出明細賬進行比對,看是否有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的情況。

定性依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71 號)第二十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范圍及標準,……。《”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年財政部令第 68 號)第二十一條“事業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15.無預算、超預算支出

審計方法和步驟:將財政批復的預算與單位支出明細賬比對,看是否存在財政未批復但已支出的事項。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三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以經批準的預算為依據,未列入預算的不得支出。”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16.基本支(zhi)出擠占項目支(zhi)出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基本經費中如物業費、取暖費、福利費、各種形式的人員經費等是否在項目支出中列支;調閱單位相關的項目文本及其財務資料,核實單位是否存在私自擴大項目支出的范圍,用基本支出擠占項目支出的行為。

定性依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71 號)第二十一條“行政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準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68 號)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 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17.辦公費報銷(xiao)(xiao)憑(ping)證不合(he)規(如以收款收據報銷(xiao)(xiao),報銷(xiao)(xiao)無(wu)明細,發(fa)票內容不完整等)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辦公費憑證后附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制日期、憑證編號、填制和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業務內容、業務數量和金額、填制單位、填制人、經辦人或驗收人的簽字蓋章”是否齊全,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定性依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2019 年 3 月修改)第四十八條“原始憑證的基本要求是:(一)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 對不真實 、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處理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三)未按照規定填制 、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 、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的需要移送。

18.虛(xu)列支(zhi)出

審計方法和步驟:一是查看是否存在以掛暫存的方式虛列支出;二是檢查服務合同、工程發包合同、采購合同、投資協議,業務費、管理費等事項支出的真實性,判斷是否存在虛構支出。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五十七條“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的支出必須按照預算執行,不得虛假列支。”

處理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九十三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要移送。

19.違規調整預(yu)算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的預算調整是否報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批。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七十二條“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嚴格控制不同預算科目、預算級次或者項目間的預算資金的調劑,確需調劑使用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處理意見(jian):依據上(shang)述(shu)規(gui)定,……。

三、預算(suan)、決算(suan)公開方面存(cun)在(zai)的問題

20.預(yu)算(決算)未按期公開(kai)、未在公開(kai)的政府預(yu)算(決算)中對重(zhong)要事項作出說明(ming)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在批復后二十日內部門是否在政府門戶網站或主流媒體報紙上公示,并對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第十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及報表,應當在批準后二十日內由本級政府財政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本級政府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的情況以及舉借債務的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經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及報表,應當在批復后二十日內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并對部門預算、決算中機關運行經費的安排、使用情況等重要事項作出說明。”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歡迎關注“公共部門會計準則”公眾號)

21.預(決)算公開(kai)內容不細化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公開的預(決)算中的內容是否按照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的功能分類具體到科目。

定性依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4〕20號)第五條“細化公開內容。政府預決算支出全部細化公開到功能分類的項級科目,專項轉移支付預決算按項目按地區公開;部門預決算逐步公開到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四、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的問題

22.接(jie)待費報銷(xiao)憑證不合規(如無接(jie)待公函(han)、消費明細(xi)等)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接待費的財務票據是否合規,是否有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

定性依據:《濟寧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濟辦發〔2014〕21 號))第十六條“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接待費的審核報銷,在批準的接待費預算規模內,對有明確接待范圍、對象和目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且符合規定的接待費用予以報銷,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等。”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2015 年 1 月) 第三條“公務接待活動費用要據實一次一結賬,列出消費明細,無消費明細不予報銷。”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23.列(lie)支(zhi)與接(jie)待無關的費用(yong)

審計方法和步驟:接待費中是否有接待對象應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或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定性依據:《濟寧市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濟辦發〔2014〕21 號))第十四條“……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24.轉移、隱匿(ni)接待費用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的培訓費,會議費,并查看培訓人員人數,會議簽到人數,培訓費會議費中報銷的支出是否都與培訓會議相關;審查單位的培訓會議計劃,是否開展培訓召開會議,并查看相應培訓會議費是否在本單位報銷。

定性依據:《濟寧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濟辦發〔2014〕21 號))第十四條“……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

處理意見(jian):根據具體情況,追究(jiu)責(ze)任需移(yi)送;不(bu)作出實質性處理的(de),依(yi)據上述規定,……。

五、違反(fan)因公出國(guo)管理規定的問題

25.變相公款出國(境)旅游

審計方法(fa)和步(bu)驟:審查(cha)單位公(gong)(gong)務(wu)出差活(huo)動,并查(cha)找(zhao)相(xiang)關佐(zuo)證資料,看是否(fou)存在(zai)(zai)借(jie)公(gong)(gong)務(wu)差旅(lv)(lv)(lv)之(zhi)機(ji)旅(lv)(lv)(lv)游或者(zhe)以公(gong)(gong)務(wu)差旅(lv)(lv)(lv)為名變相(xiang)旅(lv)(lv)(lv)游;查(cha)看考察、學習、培訓、研討、招商、參展、公(gong)(gong)款出國(境)等活(huo)動的佐(zuo)證資料,看是否(fou)存在(zai)(zai)變相(xiang)旅(lv)(lv)(lv)游的情(qing)況(kuang)。定(ding)(ding)性(xing)依(yi)據(ju):《濟(ji)寧市因公(gong)(gong)臨時(shi)出國經費管(guan)理(li)實(shi)施辦法(fa)》(濟(ji)財行[2014]5 號)第三條“嚴禁變相(xiang)公(gong)(gong)款旅(lv)(lv)(lv)游,嚴禁安排與公(gong)(gong)務(wu)活(huo)動無關的娛樂(le)活(huo)動。”處理(li)意見(jian):根據(ju)具體情(qing)況(kuang),追(zhui)究責(ze)任(ren)需移送;不作出實(shi)質(zhi)性(xing)處理(li)的,依(yi)據(ju)上述規定(ding)(ding),……。

六(liu)、違反(fan)公務用(yong)車管(guan)理規定(ding)的(de)問題

26.未制定公務用車定點加油、維修、保(bao)養制度并(bing)嚴格執(zhi)行(xing)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是否出臺相關公務用車加油、維修、保養制度,并查看相關制度執行情況。

定性依據:市委、市政府《濟寧市<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實施辦法》(濟發〔2014〕14號)第三十三條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制度,嚴格控制公務用車費用支出,降低運行成本。”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27.汽修費報銷憑證(zheng)不合規

審計方法(fa)和(he)步驟(zou):參照辦(ban)公費報銷無(wu)明細操作方法(fa)和(he)步驟(zou)。

定性依據:同(tong)“辦(ban)(ban)公費報(bao)銷無(wu)明細”。處理意見(jian):同(tong)“辦(ban)(ban)公費報(bao)銷無(wu)明細”。

28.借(jie)用、占用下屬單位或(huo)個人車輛

審(shen)計方法和步驟:審(shen)查單位賬務中報銷的(de)加油費、維(wei)修(xiu)費等與(yu)車(che)輛相(xiang)關的(de)支出,延(yan)申相(xiang)關加油站、維(wei)修(xiu)站,與(yu)單位人(ren)員座談(tan),確(que)定單位正在使用的(de)車(che)輛,并落實車(che)輛所(suo)有權(quan)。

定性依據:市(shi)委、市(shi)政府《濟寧市(shi)<黨(dang)政機關厲行(xing)節約反(fan)對(dui)浪費條例>實施辦 法》(濟發〔2014〕14 號)第三十二條“黨(dang)政機關應當從(cong)嚴配備實行(xing)定向化(hua)保障(zhang)的公(gong)務用(yong)車,……不(bu)得以任(ren)何方式(shi)換用(yong)、借用(yong)、占用(yong)下(xia)屬單(dan)位(wei)或者其他單(dan)位(wei)和個人的車輛,不(bu)得接(jie)受(shou)企事(shi)業單(dan)位(wei)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處理(li)意(yi)見:根據(ju)具體(ti)情況,追究(jiu)責任需(xu)移送;不作出實質(zhi)性處理(li)的(de),依據(ju)上(shang)述規定,……。(歡迎關注“公共部門會計(ji)準(zhun)則”公眾(zhong)號(hao))

七、違反會議(yi)管理規定的問題

29. 會議(yi)天數超規定(ding)

審計方法和步驟:確定單位召開會議的類別,召開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確定會議天數,在與相應類別會議天數相比較。

定性依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濟寧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濟辦發〔2014〕18 號)第八條“各單位應當大力壓縮會議會期,一類會議按照市委、市政府批準的時間,根據工作需要從嚴控制;二類會議不超過 2 天;三類會議不超過 1 天。會議報到和離開時間合計不超過1 天。”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0.會議費支出超標準、超范(fan)圍、超預算

審計方法和步驟:將單位會議費中住宿費、伙食費、其他費用與對應標準對比,審查是否超標準。

三類會議伙食標準單餐一般不超過 60元/人、次,其中,小型業務會議原則不安排食宿;審查會議費支出中是否有不屬于會議應承擔的費用;將年初預算批復中會議費與實際列支會議費進行對比,審查是否超預算。

定性依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濟寧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濟辦發〔2014〕18 號)第三條“應當將會議費納入預算,細化到具體會議項目,并單獨列示,應當嚴格控制會議費預算規模,執行中不得突破”;第十六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會議費開支,未經批準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第十九條“各單位應當嚴格控制會議住宿用房標準,以標準間為主;會議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格控制菜品種類和數量,不提供高檔菜肴, 不安排宴請,不上煙酒;會場一律不擺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以及開支與本次會議無關的其他費用;嚴禁組織會議代表旅游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嚴禁額外配發洗漱用品;嚴禁借會議名義組織會餐;嚴禁套取會議資金;嚴禁在會議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費用。”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1.會(hui)議(yi)費(fei)報(bao)銷憑(ping)證不合規(如無會(hui)議(yi)通(tong)知(zhi)、參會(hui)人(ren)員名單、費(fei)用原始明細單據(ju)等)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看憑證后是否附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名單、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資料。

定性依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濟寧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濟辦發〔2014〕18 號)第十六條“會議費報銷時,應當提供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名單、定點飯店等會議服務單位提供的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2.虛列會議費套(tao)取資金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看會議審批文件、會議通知及實際參會人員名單、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資料,與參會人員座談,確定會議真實性,并核實會議費相關支出。

定性依據: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濟寧市市直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濟辦發〔201418 號〕第十九條“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處理(li)(li)意(yi)見:根據具體情況(kuang),追究責任需移(yi)送;不作(zuo)出實質(zhi)性處理(li)(li)的,依據上述(shu)規定,……。

八、違反培訓管理規定的問題

33.培訓費超(chao)范圍、超(chao)標準列支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培訓費中的支出,并與下表中相應標準對比。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核定、總額控制。

定性依據: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濟寧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濟財行〔2018〕2 號)第十一條“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第二十二條“各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審核培訓費開支,對未履行審批備案程序的培訓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4.違(wei)規收取(qu)培(pei)訓費用(yong)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單位賬務、收據存根、銀行對賬單等財務資料,核實是否收取其他單位培訓費。

定性依據: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濟寧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濟財行〔2018〕2 號)第二十一條“ 培訓費由培訓舉辦單位承擔……。”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5.借培訓(xun)名義安排旅游、組(zu)織(zhi)會餐(can)、安排宴請或進行高(gao)消費娛(yu)樂健身活動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培訓單位賬務、收據存根、支出發票和支出明細、銀行對賬單等財務資料,核實是否存在培訓期間內的旅游、組織會餐、安排宴請或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等支出。

定性依據: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濟寧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濟財行〔2018〕2 號)第十八條“各單位要嚴格控制培訓經費支出。……嚴禁借培訓名義安排公款旅游;嚴禁借培訓名義組織會餐或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6.培(pei)訓費報(bao)銷憑(ping)證(zheng)不合(he)規(gui)(如無培(pei)訓通(tong)知、簽到(dao)表、原始(shi)明細單據等)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報銷培訓的材料有沒有培訓通知、簽到表、原始明細單據等憑證,是否有培訓機構出具的正規發票等。

定性依據:市財政局、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濟寧市市直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濟財行〔2018〕2 號)第二十條“培訓結束后,各單位要及時辦理報銷手續。”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7.住(zhu)宿費超標準

審計方法和步驟:核查出差人員的住宿發票、所在城市住宿標準、明細清單、天數人數、金額等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定性依據:市財政局《濟寧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濟財行〔2014〕6 號)第七條“……出差人員應當在職務級別對應的住宿標準限期額內,選擇安全、經濟、便捷賓館住宿”。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8.未按規定報銷差旅費

審計方法和步驟:首先審閱差旅費報銷憑證中是否包括通知文件、審批單、差旅費報銷范圍內的發票,如果是外出調研或檢查工作需附成果性文件。然后從通知文件中知道差旅時間、地點、出差地是否包括住宿和吃飯等重要信息;審批單中體現出差的工作人員、人數、職務及出差的具體要求;最重要的信息體現在報銷人的發票。在交通方面,大交通是否超標準乘坐飛機、輪船、火車等工具,但是要注意報銷人存在自己補差價升級標準的情況。小交通是否報銷市內交通費用,如報銷市內交通費用就要注意不能領取交通補助,如帶車出差亦不能領取交通補助。結合大交通和小交通的實際發生情況,與文件中規定的出差地點相比較,分析是否存在繞道旅游的情況。在食宿方面,要根據通知文件中的具體安排,與報銷發票對比,是否存在超標準住宿、重復報銷住宿費用、多領取餐補等情況。

定性依據:市財政局《濟寧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濟財行〔2014〕6 號)第二十三條“財務部門應當嚴格按規定審核差旅費開支,批準人和出差人員應當對發生差旅費的真實性負責。城市間交通費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憑據報銷,訂票費、經批準發生的簽轉或退票費、交通意外保險費憑據報銷。住宿費在標準限額之內憑發票據實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按規定標準報銷。實際發生住宿而無住宿費發票的,不得報銷住宿費,原則上也不得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當天往返濟寧市市中心城區的按規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乘坐本單位公務用車出差的,不得報銷市內交通費。對未經批準的出差以及超范圍、超標準開支的費用不予報銷。”

處理意見:根據具體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作出實質性處理的,依據上述規定,……。

39.差旅費報銷憑(ping)證(zheng)不合規(如無審批單等(deng))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差旅費報銷憑證是否包括通知文件、審批單、差旅費報銷范圍內的發票,如果是外出調研或檢查工作是否附成果性文件。

定性依據:市財政局《濟寧市市直機關差旅費管理辦法》(濟財行〔2014〕6 號)第二十二條“出差人員出差結束后應當及時辦理報銷手續。差旅費報銷時應當提供出差審批單、機票、車票、住宿費發票等憑證。”

處(chu)理(li)意見(jian):根據(ju)具體情(qing)況,追究責任需移送;不(bu)作(zuo)出實(shi)質性處(chu)理(li)的(de),依據(ju)上述規(gui)定(ding),……。

九(jiu)、違反(fan)資產(chan)管理規定方面的問(wen)題

40.固定資(zi)產未入(ru)賬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被審計單位固定資產明細表,會同被審計單位財務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對照臺賬上固定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對實物進行盤點核對(從賬到實物,確認真實性),并將所盤點到的實物與臺賬進行核對(從實物到賬,確認完整性),做好盤點核對記錄,獲取盤點清單;核實固定資產是否存在、完整及使用情況;對新增固定資產進行審查,查看購買手續是否齊全,有無張冠李戴,清查實際數與賬面數進行比較,關注是否存在已報廢但仍未核銷的固定資產。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 務 事 項 進 行 會 計 核 算…… 。”

《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71 號)第三十八條“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增加時,應當及時登記入賬。”;  第三十五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資產日常管理工作,做好資產建賬、核算和登記工作, 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賬賬相符、賬實相符”;第三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 物 資 , 作 為 固 定 資 產 管 理 。”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68 號)第四十一條“事業單位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第四十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 1000 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 1500 元以上),并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和第四十六條有關規定。

41.將國有資產無(wu)償提供(gong)給他人使(shi)用

審計方法和步驟:實地盤點固定資產,查看保管、使用情況,與賬面固定資產核對,是否存在不一致情況,是否轉借他人, 未收取租金或費用。

定性依據:省財政廳《山東省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管理暫行辦法》(魯財資〔2010〕50號)第三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將資產無償提供給非行政事業單位使用。”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科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追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42.未經(jing)批準擅自(zi)處(chu)置國有(you)資產(chan)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閱被審計單位處置國有資產的審批手續,有沒有未經批準自行處置。

定性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 年財政部令第 35 號,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九條“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 年財政部令第 36 號,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二十五條“……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科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追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43.國有(you)資(zi)產處置未經評估

審計方法和步驟:核查國有資產處置(拍賣、有償轉讓、置換)時有沒有符合資質要求的評估報告。

定性依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 年財政部令第 35 號,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六條“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2006 年財政部令第 36 號, 2017 年 12 月修正)第三十八條“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四)資產拍賣、轉讓、置換……。”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科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追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44.未按(an)規(gui)定實行(xing)政府采購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采購合同、供貨合同、招標通知或公告、投標書、中標通知書、會計賬目等項目文件,核實政府采購程序、財務收支情況是否按照采購法規定。必要時延伸調查所采購的貨物或服務供應單位。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七條“……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及當年的采購目錄及標準。

處理(li)意見(jian):依(yi)據上(shang)述規(gui)定,責令……。

十、違反銀行(xing)賬戶(hu)管理、公務(wu)卡結算規定的(de)問題

45.未按規定開立、變更銀(yin)行結(jie)算(suan)賬戶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單位銀行賬戶臺賬、審批、備案手續,核查賬戶開立、變更等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定性依據:省財政廳《山東省行政事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管理暫行規定》(魯財庫〔2003〕第 19 號)第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變更、撤銷銀行結算賬戶,嚴格實行財政審批、備案制度。未經財政部門同意的,各單位一律不得隨意開立、變更或撤銷銀行結算賬戶”。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46.未按規定使(shi)用公務卡

審計方法(fa)和步驟:審閱單(dan)位(wei)(wei)記賬憑證以(yi)及(ji)公(gong)(gong)(gong)務(wu)卡(ka)辦卡(ka)登記表等原始資料。對比實(shi)際人員(yuan)(yuan),檢(jian)查(cha)公(gong)(gong)(gong)務(wu)卡(ka)使用(yong)人員(yuan)(yuan)數(shu)量及(ji)情況;核(he)查(cha)單(dan)位(wei)(wei)職工在公(gong)(gong)(gong)務(wu)活動(按規(gui)定(ding)差旅費(fei)(fei)(fei)(fei)、會議費(fei)(fei)(fei)(fei)、招待費(fei)(fei)(fei)(fei)和零星購(gou)買支出等費(fei)(fei)(fei)(fei)用(yong))是否使用(yong)了(le)公(gong)(gong)(gong)務(wu)卡(ka)進(jin)行結(jie)算(suan),以(yi)及(ji)未(wei)使用(yong)公(gong)(gong)(gong)務(wu)進(jin)行結(jie)算(suan)的(de)原因。定(ding)性依據:市(shi)委(wei)、市(shi)政府《濟寧市(shi)<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lang)費(fei)(fei)(fei)(fei)條(tiao)例>》(濟發〔2014〕14 號)第十一條(tiao)“……黨政機關國內發生經費(fei)(fei)(fei)(fei)支出,除按規(gui)定(ding)實(shi)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zhe)銀行轉賬外,應當(dang)使用(yong)公(gong)(gong)(gong)務(wu)卡(ka)結(jie)算(suan)。”處理意見:依據上述(shu)規(gui)定(ding),責令……。

十一、違反會計(ji)核算、賬簿管理規定方面的問(wen)題

47.未(wei)依法(fa)設置會(hui)計賬簿(bu)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賬簿記錄的有關經濟業務是否符合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記賬內容是否合規,其記賬金額是否和記賬憑證相符,內容記載是否齊全、賬頁是否連號、記賬是否符合會計制度和記賬規則,有無違反《會計法》的現象,有無涂改或其他異常跡象等。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責令……。

48.私(si)設“小金(jin)庫”(私(si)存私(si)放資(zi)金(jin)、賬(zhang)外賬(zhang)、賬(zhang)外資(zi)產等(deng)形成(cheng)“小金(jin)庫”)

審計方法和步驟:調查被審計單位機構設置及職能,收入和支出項目、來源及收取方式;審閱被審計單位所有銀行賬戶及批準開設銀行賬戶的文件,核查對賬單余額和會計賬面余額是否一致,銀行對賬單上的每筆業務與單位銀行存款賬是否一一對應,資金收支與單位職能是否相符。

定性依據: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印發《關于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通知(中紀發〔2009〕7 號)“一……‘小金庫’主要表現形式包括:1.違規收費、罰款及攤派設立‘小金庫’;2.用資產處置、出租收入設立‘小金庫’;3.以會議費、勞務費、培訓費和咨詢費等名義套取資金設立‘小金庫’;4.經營收入未納入規定賬簿核算設立‘小金庫’;5.虛列支出轉出資金設立‘小金庫’;6.以假發票等非法票據騙取資金設立‘小金庫’;7.上下級單位之間相互轉移資金設立‘小金庫’。”《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并保證其真實、完整。”;第十六條“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處理意見:《設立‘小金庫’和使用‘小金庫’款項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2010年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 19 號)第三條“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內設機構有設立‘小金庫’或者使用‘小金庫’款項行為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下統稱有關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條“有設立‘小金庫’行為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需辦理移送。

49.公款私存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詢被審計單位的各類銀行賬戶及批準開設銀行賬戶的文件, 結合銀行存款賬、銀行對賬單,進行核對, 追查資金的去向是否有轉入私人賬戶現象。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處理意見:依前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取消個人賬戶,將有關資金納入單位賬戶統一核算。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50.往來賬(zhang)未及(ji)時清(qing)理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單位近幾年的往來款項明細賬,查看單位往來款項是否及時進行清理和結算,是否存在呆賬、逾期款項。

定性依據:《行政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71 號)第三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并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第四十七條“行政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款的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款項;對各種暫存款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賬。”《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68 號)第四十九條“事業單位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并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處理意(yi)見(jian):依據上(shang)述規(gui)定和《中(zhong)華人(ren)民共和國審計法》第(di)四十五條(tiao)、第(di)四十六條(tiao)的(de)有關規(gui)定處理。

十二、違反津貼補貼管(guan)理方面的(de)問題

51.吃空餉

審計方法和步驟:調查被審計單位人員編制,在職人數、退休人數與財政部門核撥工資的人員數、被審計單位人員上班簽到簿或者電子打卡記錄;將被審計單位工資冊與上班簽到簿(或者電子打卡記錄)進行比對;采用座談、走訪、群眾舉報方法,核實是否有財政資金供養人員中的“死人餉”、“冒名餉”、“曠工餉”等。

定性依據: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深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集中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1 號)“一、準確把握政策,規范認定“吃空餉”情形。(一)單位“吃空餉”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隱瞞事實、虛報人員編制或實有人數套取財政資金的,屬于單位“吃空餉”。(二)個人“吃空餉”問題。有關人員不在崗而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屬于個人“吃空餉”,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并未實際到崗上班,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2.因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等原因,按照規定應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但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3.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仍按在職人員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仍由他人繼續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5.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6.其他違紀違規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

處理意見: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于深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問題集中治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政辦發〔2015〕1 號)“三、嚴肅紀律,嚴格清理查處。(一)對出現“吃空餉”問題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人員,要追繳“吃空餉”資金,上繳同級財政;對占編“吃空餉”單位,機構編制部門要核減相應編制,財政部門要核減相應預算和經費,對造成“吃空餉”負有第一責任和集體責任的領導人員以及相關責任人員,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黨紀政紀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司法機關。(二)對“吃空餉”人員,要依據不同情形進行處理。對在機關事業單位掛名未實際到崗工作的,要進行清退;對應當終止人事關系的,要按照規定作出人事處理決定,辦理相關手續;對已與單位終止人事關系或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要核銷工資關系;對工資和津貼補貼處理未到位的,要按照政策及時處理到位。對利用職權讓親屬或他人在機關事業單位“吃空餉”的領導干部, 要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三)對調出機關事業單位仍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的人員,要按照政策規定予以糾正;對雖未在原單位領取工資、津貼補貼但按照規定應當終止人事關系的人員,以及已達到退休年齡未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 要盡快辦理人事關系終止或退休手續。” 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52.  違(wei)規發放津補貼(tie)、獎金、實物等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被審計單位班子會議記錄、人員工資表、發放津貼補貼臺賬、發放明細表等,核查機關公務員津補貼執行情況、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實施情況、特殊崗位津貼執行情況以及是否超項目、超標準、超范圍發放津補貼,是否違規發放各類獎金等工作性補貼,是否違規發放職工福利等。

定性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 、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于嚴肅紀律加強公務員工資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廳字〔2005〕 10號)“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不準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在國家統一工資政策之外新設津貼、補貼、獎金項目……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依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管理和經費來源主要由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處(chu)(chu)(chu)理(li)(li)意見:《違(wei)規(gui)(gui)(gui)(gui)(gui)發(fa)(fa)(fa)放(fang)津(jin)貼(tie)補(bu)(bu)貼(tie)行(xing)(xing)為處(chu)(chu)(chu)分(fen)規(gui)(gui)(gui)(gui)(gui)定(ding)》(2013 年監察(cha)部、人(ren)力資(zi)源和(he)(he)社會(hui)保障(zhang)部、財(cai)政(zheng)(zheng)部、審(shen)計署令第(di) 31 號)第(di)十三(san)條“對(dui)違(wei)規(gui)(gui)(gui)(gui)(gui)發(fa)(fa)(fa)放(fang)的(de)津(jin)貼(tie)補(bu)(bu)貼(tie),應當按(an)(an)有(you)(you)關(guan)(guan)規(gui)(gui)(gui)(gui)(gui)定(ding)責(ze)令整改(gai),并清(qing)退(tui)收回。”;第(di)三(san)條“有(you)(you)違(wei)規(gui)(gui)(gui)(gui)(gui)發(fa)(fa)(fa)放(fang)津(jin)貼(tie)補(bu)(bu)貼(tie)行(xing)(xing)為的(de)單位,其(qi)負有(you)(you)責(ze)任(ren)(ren)的(de)領導人(ren)員和(he)(he)直接責(ze)任(ren)(ren)人(ren)員,以及有(you)(you)違(wei)規(gui)(gui)(gui)(gui)(gui)發(fa)(fa)(fa)放(fang)津(jin)貼(tie)補(bu)(bu)貼(tie)行(xing)(xing)為的(de)個(ge)人(ren),應當承擔紀律(lv)責(ze)任(ren)(ren)。屬于下列(lie)人(ren)員的(de),由任(ren)(ren)免機(ji)關(guan)(guan)或(huo)者監察(cha)機(ji)關(guan)(guan)按(an)(an)照管理(li)(li)權限(xian)依(yi)法給(gei)(gei)予(yu)處(chu)(chu)(chu)分(fen):(一)行(xing)(xing)政(zheng)(zheng)機(ji)關(guan)(guan)公(gong)(gong)務員;(二)法律(lv)、法規(gui)(gui)(gui)(gui)(gui)授(shou)權的(de)具有(you)(you)公(gong)(gong)共(gong)事務管理(li)(li)職能的(de)事業(ye)單位中(zhong)經(jing)批(pi)準參照《中(zhong)華人(ren)民共(gong)和(he)(he)國公(gong)(gong)務員法》管理(li)(li)的(de)工作(zuo)人(ren)員。法律(lv)、行(xing)(xing)政(zheng)(zheng)法規(gui)(gui)(gui)(gui)(gui)對(dui)違(wei)規(gui)(gui)(gui)(gui)(gui)發(fa)(fa)(fa)放(fang)津(jin)貼(tie)補(bu)(bu)貼(tie)行(xing)(xing)為的(de)處(chu)(chu)(chu)分(fen)另有(you)(you)規(gui)(gui)(gui)(gui)(gui)定(ding)的(de),從(cong)其(qi)規(gui)(gui)(gui)(gui)(gui)定(ding)。”;第(di)十六條“有(you)(you)違(wei)規(gui)(gui)(gui)(gui)(gui)發(fa)(fa)(fa)放(fang)津(jin)貼(tie)補(bu)(bu)貼(tie)行(xing)(xing)為,應當給(gei)(gei)予(yu)黨紀處(chu)(chu)(chu)分(fen)的(de),移送黨的(de)紀律(lv)檢查機(ji)關(guan)(guan)處(chu)(chu)(chu)理(li)(li);涉嫌犯罪的(de),移送司(si)法機(ji)關(guan)(guan)處(chu)(chu)(chu)理(li)(li)。” 根(gen)據(ju)情(qing)況,追(zhui)究責(ze)任(ren)(ren)需(xu)移送。

十三、財政管理(li)情況(kuang)

53.虛增(zeng)財政收入(ru)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和分析稅收會計統計等資料反映的稅收收入是否真實、完整,是否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稅款征收、入庫、結報;重點揭示無收費來源,以“空轉”方式等增加地方財政收入的問題。

定性依據:財政部《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財庫〔2015〕192 號)第十四條“總會計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全面反映政府財政的預算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等。”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撤職處分:(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54.財政支出掛賬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閱賬簿和記賬憑證,支出是否在往來科目核算,未記經費支出。

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政府財政部門、各部門、各單位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時,應當清理核實全年預算收入、支出數字和往來款項,做好決算數字的對帳工作。不得把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轉為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不得把下年度的收入和支出列為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決算各項數字應當以經核實的基層單位匯總的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以估計數字替代,不得弄虛作假。”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 給予撤職處分:(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55.專(zhuan)款撥付不及時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閱被審計單位的專項資金收支會計憑證,使用情況報告,核查是否按照規定和時間節點要求撥付到位。

定性依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2012 年財政部令第 68 號)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取得的有指定項目和用途的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并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后,應當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接受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處理意見:依據上述規定,……。

56.違(wei)規融(rong)資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看賬簿、借款合同,是否存在未在國家規定金融機構借款,借款利息高于國家規定存款利息。

定性依據:《財政部關于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財預〔2015〕225 號)“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對地方政府防范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力的,要進行約談、通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減少或暫停舉借新債。對地方政府違法舉債或擔保的,責令改正,并按照預算法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處理意見:追究責任,需移送。

57.違規(約)出借資金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看賬簿,是否將本單位資金撥給未納入預算單位的賬戶,或無償墊付財政資金。

定性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的通知》(財預〔2013〕372 號)“三、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益……(十)嚴禁違規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處理意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五條“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58.違(wei)規引稅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被審計單位起草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是否存在突破國家統一財稅制度,自行規定稅收優惠政策,審查是否存在通過獎勵、補貼等形式引稅、買稅,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超越權限多征、提前征收或者擅自減征、免征、緩征應征稅款。

定性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稅收征管秩序 提高稅收收入質量的通知》(稅總函〔2015〕79 號)“一、堅持依法依規組織收入……要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采取空轉、轉引稅款等非法手段虛增收入,堅決避免突擊收稅,切實保證稅收收入質量。”

處理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2014 年修正)第九十三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一)未將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預算或者虛列收入和支出的。”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

59.融資平(ping)臺(tai)違規注資

審計方法和步驟:審查融資平臺的收入情況,是否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是否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等。

定性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二、切實加強融資平臺公司融資管理……地方政府不得將公益性資產、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臺公司償債資金來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

處理意見:《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 號)“二、對融資平臺公司進行清理規范……今后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60.資(zi)金閑置

審計方法和步驟:查看賬簿,關注專項資金、轉移支付資金或項目資金,是否及時按照規定及時撥付或使用,是否存在長期閑置未用。

定性依據:《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財政支出預算執行管理的通知》(財預〔2014〕85 號)“二、加快資金支付進度(一)做好支付前期準備。各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工作和事業發展計劃,做好預算執行的前期準備,特別是重大項目的準備工作。要根據年度預算安排和項目實施進度等情況,認真編制分月用款計劃,及時提出支付申請。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轉移支付資金撥付的前期準備,力爭做到資金一旦下達,及時分配使用。”

處理意見:《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預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并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閑置沉淀的。” 根據情況,追究責任需移送。